离婚不满一年他诉讼要求变更女儿抚养权

未满10周岁的女童,法院一般会判决她与母亲一起生活。

宝宝是一名女童,她的妈妈是红,爸爸是武。红和武是去年年底协议离婚的。离婚协议约定,宝宝归妈妈红抚养,爸爸武需要每个月支付不低于2000元的抚养费。这份离婚协议,两人离婚时在民政部门进行了备案。

提起诉讼的是爸爸武,武要求变更宝宝的抚养权归他所有。至于理由,武说,离婚时,他受到了红的恐吓、威胁,是被迫在离婚协议书上签的字。武还说,自从女儿出生后,一直是他在照顾女儿。武还提到,俩人离婚后,红把孩子交给姥姥、姥爷,并由姥姥、姥爷将孩子带到外地长达半年之久。他说,红没有尽到监护人应尽的责任。

红说,离婚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离婚时,双方曾商定,武每个月支付不低于2000元的抚养费。然而,武并没有按照约定支付抚养费。红还说,两人离婚时曾约定,在不影响孩子学习生活的情况下,武可随时看望孩子。事实上,自离婚后武并未主动联系自己探视女儿。对于武所说的宝宝被姥姥姥爷带到外地的情况。红则表示,那只是带孩子外出旅游,只有一个多月并没有半年之久。

法院并没有支持武的诉讼请求。原因总结起来大概有两个。第一,离婚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武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在签订离婚协议时,曾受到了恐吓。第二点原因十分重要,法院认为,宝宝作为一个未满10周岁的女童,跟着母亲生活更有利于她的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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