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闻网成都5月20日讯(成武法 记者 刘佩佩)近日,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案件,一岳母状告已离婚的女儿女婿,要求两人返还借款共计48万元。武侯法院经过审理,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蒲某与被告黄某系母女关系,女儿黄某与黎某于2002年4月登记结婚,2013年7月离婚。蒲某诉称,黎某与黄某在2006年至2013年期间,先后在原告处借款累计达48万元,但并未出具借条。2013年8月,黄某向原告出具《借款确认书》1份,确认了以上借款事实。现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二被告归还48万元借款,并向法庭提交了向被告转款的银行凭条。
被告黎某否认向原告借款,认为黄某出具的《借款确认书》时间在二人离婚之后,且在离婚诉讼之中,被告黄某并未提及该借款,不排除与原告恶意串通损害被告黎某利益,其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存疑。故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黄某辩称,黄某与黎某确实向原告借款,对于原告诉请的借款金额无异议,因为黄某与原告系母女关系,所以没有及时打借条。
法官释疑
武侯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上述款项是否属于被告黎某、黄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向原告的借款,系本案争议的焦点。原告与黄某系母女关系,对于原告支付48万元的事实,黄某庭审承认该款项系二被告离婚前的夫妻共同借款债务,但黎某否认是向原告借款,否认存在借贷关系。
对此,本院认为,虽然原告向二被告当年支付款项是事实,但原告不能提交当年支付款项之时,二被告向其出具了相应的借款借条或者能够证明存在借贷关系的证明材料,被告黄某向原告出具借款确认书之时,其确认行为距原告支付绝大部分款项的时间已长达3年以上,且确认借款的行为发生在二被告离婚之后。
其二,被告黄某在离婚之后对原告确认离婚前夫妻二人对原告负有共同借款债务的事实,并未经黎某本人签字确认,且黎某审理中也否认当年存在借贷关系。其三,被告黎某、黄某在离婚诉讼中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夫妻共同债务的争议,并未涉及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借款。
因此,基于上述原因,被告黄某在离婚之后对原告单方面作出的有关二被告离婚前夫妻共同债务的确认行为不能产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该确认行为不能产生法律效力的情况下,原告应当对其与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建立借贷关系的法律事实承担进一步的举证责任,但是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不能进一步举证证明被告黎某、黄某与其当年建立了借贷关系。
综上所述,虽然原告当年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银行转账、现金存款方式向二被告银行账户支付了48万元款项,但是该支付事实发生的前提背景是基于当年原告与二被告之间存在的婚姻家庭关系,因此原告对其主张该款项系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借贷而产生的夫妻共同债务负有举证责任。由于原告在本案中所举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告与二被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其举证不能,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因此,武侯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p#分页标题#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