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与小三同居生子 妻子起诉离婚获赔偿
丈夫外出与小三同居生子,妻子发现后,提出离婚并要求丈夫赔偿精神损失。2014年6月9日,该案经过广西大新县人民法院立案庭调解,妻子获得3万元精神损害赔偿。
大新县福隆乡青年许向荣与赵云芳经过自由恋爱,于2008年登记结婚,2009年生育一个女孩。两人婚后感情一般。2010年,为了增加家庭收入,许向荣到大新县城打工,赵云芳则在家带孩子。起初,许向荣逢年过节还回家,将大部分打工所得交给妻子。但从2012年6月开始,许向荣很少回家,并借口换工作后收入少,没钱给妻子。女人的直觉告诉赵云芳,丈夫很有可能“变坏”。经过多方打听,终于印证了赵云芳的怀疑,许向荣与一名女子以夫妻名义在县城同居生活,并且已有一个3个月大的男孩。了解真相后,赵云芳愤然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许向荣离婚,并要求许向荣赔偿精神损失5万元。
经过法院主持调解,许向荣对妻子所提的事实均予以认可,并对妻子表示歉意。最后,两人达成如下协议:1、赵云芳与许向荣离婚;2、女儿由赵云芳抚养,许向荣每月负担抚养费400元;3、许向荣赔偿赵云芳精神损失3万元,当庭付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