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不履约 无奈上公堂
富锦市丛某与曹某离婚后,儿子归女方丛某抚养,本来属于母子的九亩承包田一直归曹某种植,但是,四年的承包费、粮补、抚养费分文未给,并且离婚时应付给丛某的析产费也未给,一气之下,母子将曹某告到法院。
2008年,丛某与曹某离婚,儿子归女方丛某抚养。母子俩在村里有九亩承包田,一直由曹某种植和转包。2008年和2009年,曹某如数向丛某母子支付了土地承包费和粮食补贴5000元。但是,2010年曹某没有给丛某母子土地承包费和粮补,2011年,曹某未经丛某的允许还将土地转包出去,收取了2011年至2013年的土地承包费,该笔费用及3年的粮补也未返还给丛某,每年的土地承包费是3000元,每年的粮补是135元。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曹某应支付丛某37000元的析产费,也一直未支付。无奈,丛某母子一纸诉状将曹某告到富锦市人民法院。
近日,富锦市人民法院进行了判决:曹某将拖欠的析产费37000元、土地流转的收益12540元、拖欠的62个月的抚养费在十日内返还给丛某母子,9亩承包田返还给母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