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残疾受冷落 起诉离婚被驳回



近日,寿县法院新桥法庭受理了一起离婚案件,原告郝某先天患有残疾,有六个手指、脚趾,称遭到被告王某歧视,要求离婚,法院考虑到夫妻感情未完全破裂,驳回了原告的诉请。

郝某诉称:因本人先天性双手、双脚残疾,在王某及家人保证不嫌弃本人的情况下与王某结婚。婚后王某对本人并不好,常因家庭小事发生矛盾,生活上照顾不周,特别是女儿王某甲出生后,因女儿也先天残疾,王某及家人更加嫌弃本人,被迫在女儿出生三天后回娘家居住,双方无法继续共同生活。故起诉请求判令本人与王某离婚。

王某辩解:双方婚姻基础牢固,婚后感情一直很好。郝某诉称其有残疾受到本人嫌弃不实。双方夫妻关系虽有微小矛盾,但夫妻感情远未达到确已破裂的程度,故要求驳回郝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郝某有残疾王某在生活上应更加关心照顾,双方应珍惜夫妻感情,;因孩子年幼需要母爱,郝某为了孩子健康成长应尽到做母亲的责任,故对郝某离婚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法院判决:不准某青与王某离婚。(顾正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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