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起纠纷 法官释怨巧化解
原告武某某诉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经平遥法院段村法庭多次调解,调解结案并当庭履行。
原、被告于2011年农历3月经人介绍认识,同年农历六月订婚、9月15日登记结婚,2012年举婚后共同生活在一起。结婚时,被告给付原告现金8.8万元。另订婚、举婚时,被告给付原告买金戒指款3000元、衣服款2100元、开衣箱款2600元、下车款660元,原告拜礼4200元。被告的嫁妆有黄金耳钉、黄金手链、女式金戒指、女黄金项链、男黄金戒指、银项链、银手镯、银足镯,二万元存单一张、三人沙发、音响、联想电脑、海尔双桶洗衣机等物品。二万元存款原告称她已花费、女黄金项链自己戴的;其他金银首饰原、被告陈述不一,电脑等其他物品现在被告家。共同生活中,双方因生活琐事时有争执。共同生活时间不长,原、被告便分居生活。
被告郭某某称双方婚后共同生活不到20天,原告便离家未归,但不同意离婚。原告虽然否认与被告实际生活不到20天这一事实,但承认经常外出。经审判人员多次谈心,被告说出了他的真实想法。双方性格不合,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不同意离婚是因结婚花费10万多元,同意离婚,自己损失太大。了解了被告的真实想法后,审判人员又多次和原告沟通,原告也说出了她的真实想法,其与被告实际生活时间不长,如果承认,担心被告要求退还全部款项。了解到双方的真实想法后,审判人员又经过多次面对面、背靠背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双方离婚,原告退还被告人民币5.5万元,其他各执各有,互不追究。并已当庭履行。
由一起普通的离婚案件的调解,审判人员的感受是,法官要有一颗司法为民的公仆之心,时刻想人民之想,急人民之急。在查清案情的基础上,耐心倾听当事人的陈述,使其释放心中的怨气,争取他们的信任,多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了解其真实想法,便于解决纠纷。通过摆事实,讲法律,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既要让当事人感觉到法律的威严,又要感受到法官的爱心、耐心,促使矛盾得以化解,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宋思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