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患精神病久治不愈,另一方在确定有监护人照顾的情况下,可以提出离婚。日前,泾县法院审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在确认原告庞某和被告沈某双方夫妻感情已破裂,且被告沈某生活有着落的情况下,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庞某诉称,她和沈某1994年登记结婚,两年后生育一子,现高中毕业,在家务农并能独立生活。婚前沈某隐瞒了患病事实,但婚后其病情久治不愈,严重影响到夫妻生活。2007年5月,沈某因在家中将其母亲杀害,后经芜湖市某医院诊断为患有偏执型精神分裂症,在该院住院治疗2个月后转至怀远县某医院住院治疗,到2009年3月病情得到控制、稳定后出院回家。2010年5月,沈某病情复发,完全无法控制,政府主动承担了医疗费用,于当年10月又将沈某送往医院治疗至今。2012年8月,为解除痛苦的婚姻,庞某曾提出离婚。当时,因婚生子小沈未成年,沈某无人监管,法院判决不准离婚。2014年6月,庞某再次起诉。
法院受理后,小沈作为父亲的法定代理人(监护人)参与了庭审,其辩称,父亲的确是患精神病长期住院治疗,难以治愈。如果父母离婚,自己愿意担任监护人,看护好父亲并对其生活、财产进行监管。法院认为,由于沈某患有精神分裂症,久治不愈,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现婚生子小沈已成年,具有独立生活能力,愿意担任监护职责,照顾沈某的生活。遂判决准许双方离婚。
【法官说法】 婚姻法: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视为夫妻感情破裂
婚姻法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成年子女担任监护人。婚姻法还规定,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久治不愈,视为夫妻感情已破裂。但这并不意味着一方起诉离婚,另一方就得同意离婚;或者,法院应当判决准予离婚。只有在患有精神病的一方生活有着落,有监护人监管其生活,才能考虑是否判决离婚。本案庞某曾经起诉离婚,但由于当时丈夫沈某无人监管,法院并没有判决准予离婚。庞某再次提出离婚时,由于婚生子成年,而且愿意监管沈某生活,故法院判决如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