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岑闻战) 近日,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法院作出判决不准予原告苏某与被告岑某离婚。
原告苏某诉称,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于2008年10月9日办理登记结婚,2008年12月30日生育一男孩儿。由于婚前缺乏了解,性格不合,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特别是原告作为上门女婿,在被告眼里,远远比不上其他男人有本事,时时处处讽刺原告,到处刁难原告。原告到广东打工期间,打个电话回家想跟儿子聊几句家常话,被告都不给儿子接电话,原、被告虽然共同生活几年,但都是在冷战、互相猜忌的环境中度过,互相之间缺乏最基本的信任。现原、被告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小孩随被告生活,由原告每月支付200元抚养费。
被告岑某辩称:原、被告经自由恋爱结婚,有共同生活的感情基础,双方为家庭小事争吵很正常,并未影响夫妻感情,不同意与原告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苏某与被告岑某经人介绍认识并经自由恋爱后,于2008年10月9日办理结婚登记,系原告苏某入赘被告岑某家,2008年12月30日生育男孩儿。婚后,由于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2013年1年原告苏某到广东打工后,双方不再往来,导致双方感情疏远,原告苏某为此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岑某离婚。
隆林县法院认为,原告苏某与被告岑某系自由恋爱结婚,感情基础好。由于原告外出打工后,双方很少往来,缺乏必要的交流和沟通,导致夫妻感情疏远,但没有达到确已破裂的程度。只要原、被告双方多为对方和孩子着想,主动承担家庭义务,履行好各自的职责,遇事多与对方商量,双方是有可能和好的。为此,原告苏某要求与被告岑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依照法律相关规定,该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