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日报宜州讯 男子李诚(化名)离婚后,将10多年前持有的股票转让,获款11.6万元,前妻得知后,诉求分割股份转让所得款。近日,宜州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桩离婚后财产纠纷案,双方平分此款。
李诚是位于宜州的广西某集团公司热电厂的职工。1986年3月,李诚与谢丽花(化名)结婚登记,2009年9月,两人离婚。2002年,李诚曾购买所在公司的6000元股票,每股1元。2012年7月,李诚将股票以每股23.98元的价格转让,获款14.3万元,扣除转让个人所得税后,实际转让款为11.6万元。谢丽花、李诚离婚时没有分割股票。2013年11月,谢丽花得知此事后,多次提出要求分割转让款,均未果。今年2月12日,谢丽花诉至法院,要求分割该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诚所购买的股票,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取得,根据法律规定,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为夫妻共同财产。上述股票应为两人婚姻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对共同财产的处理,原则上应均等分割。最后,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