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拒养子女 法院判决少有所依

     新华网南京8月12日电  夫妻闹离婚,当庭表示都拒绝抚养子女。日前,大丰法院依法审理了这一起离婚案件,最终判决子女随女方共同生活。
 
    24岁的原告何美丽系大丰南阳镇人,2011年6月,在大丰某驾校学车期间与25岁的被告高磊相识。在长达1个多月的学车期间,高磊对何美丽照顾有加,两人经常在一起讨论驾驶知识,久而久之,彼此有了好感,并确定了恋爱关系。相恋不到2个月,两人便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随后补办了结婚登记。在恩爱甜蜜中的两人对生活充满了热情,对未来也充满希望,夫妻感情日益浓厚。一年后,他们有了自己的爱情结晶,儿子高小磊来到了他们的生活中。
 
    然而,好景不长,经济上的压力使得双方开始互相埋怨对方收入不高,同时,双方的性格差异也日渐暴露,为生活琐事争吵逐渐成为了常态。2014年7月,在儿子不满两周岁时,何美丽便一纸诉状将丈夫高磊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同时要求儿子随高磊生活。在法庭上,高磊表示同意离婚,但自己无力抚养儿子,要求儿子随何美丽生活。
 
    考虑到高小磊尚不足两周岁,还处在幼儿期,且仍需母亲哺乳,承办法官在数次调解不成后,依法判决婚生子高小磊随母亲何美丽生活。被告高磊为高小磊的父亲,对高小磊具有抚养义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并结合被告的收入状况,依法判决被告高磊每月给付高小磊生活费400元,高小磊的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待实际发生后由原被告双方各半负担,直至高小磊能独立生活。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
 
    法官提示:
 
    1、对待婚姻需理性。婚姻不是儿戏,只有以互相了解为基础,互相理解为态度,才能建立起真挚的夫妻感情。草率的婚姻不仅会伤害自己,对子女的伤害更是无可估量的。
 
    2、任何人都不能逃避自己的法律责任。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文中人物均为化名)(曹金晶 宋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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