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逾五旬的英国男子与小自己14岁的大连女子结婚,随后出资200万元在大连购买了房子,回国探亲时,双方签订“房屋归女方所有”的协议并经过公证。一段时间后,双方感情破裂闹离婚,英国男子要求分割房产。近日,法院一审判决房产归女方所有。
英国男子娶大连妻出资买房
2007年8月相识38岁的大连女子许小凤通过其亲属介绍,在QQ上认识了一个52岁的英国男子,中文名刘大明。其时,许小凤仍处于未婚和单身状态。而刘大明处于离异状态,并已有一儿一女两个孩子。两人相识后,刘大明对许小凤展开了追求。
2007年11月见面刘大明专程从伦敦来到大连与许小凤见面,许小凤看到刘大明虽然年过50,但身材伟岸,保养得很好,而且有一种成熟的风度,心中也暗自欢喜。而刘大明见到许小凤后,看她不但相貌姣好,还非常有学识,谈吐不俗。双方很快坠入爱河,迅速确定了缔结婚姻关系。
2008年5月25日登记刘大明再次来到大连,与小自己14岁的许小凤共同到大连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领取了结婚证。同年7月8日双方在大连举行了隆重的结婚仪式。
2008年买房领取结婚证书后,双方共同选定、购买了位于大连理工大学附近一套153.12平的房产,总价款为199.8216万元,并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买方为刘大明与许小凤夫妻二人。
2009年3月28日出国许小凤第一次踏上异国的土地,飞到伦敦与刘大明开始共同生活。
赠与房产后不久双方闹离婚
2010年2月签协议刘大明又跟随许小凤一起回大连探亲,为了进一步表达对许小凤的爱慕之情,同年2月8日双方签订了《夫妻房产协议书》。许小凤陈述,房产公证后,许小凤再次到伦敦与刘大明一起生活,刘从2009年4月1日开始每月给许小凤1000英镑的生活费。但是,随着时间的不断推移,两人之间因文化背景、思维方式产生的巨大差别逐渐显现出来,加之语言沟通方面的障碍,导致双方动辄争吵。而刘大明的脾气也越发的暴烈,渐渐的,他也不再及时地、按月向妻子支付生活费了,最后竟然粗鲁地驱赶许小凤离开英国的居住地。
2011年6月回连举目无亲的许小凤于2011年6月2日只身从伦敦回到大连。此后,许小凤患上了疾病,先后辗转大连的五家医院进行治疗。最令许小凤气愤和不解的是,当初情意绵绵的英国丈夫,竟然连一个问候的电话都没有,就更不用说尽到夫妻之间的抚养义务和支付医疗费了。许小凤最终下定决心,与刘大明离婚。
2013年6月14日着手离婚
许小凤委托了辽宁圣邦律师事务所张荣君律师,全权代理这起跨国婚姻案。张律师认为,本案系一起涉外离婚案件,根据中国法律关于“涉外婚姻关系法律适用”的有关规定,中国法院有权管辖和受理本案。于是向大连某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离婚。
被告:财产协议应撤销
被告刘大明委托了律师到庭进行答辩:同意离婚,但强烈要求撤销双方此前共同签订的《夫妻财产协议书》,该房产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同时要求,将被告此前用于购买该房产从汇丰银行贷出的5万英镑款项,应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共同承担。
原告:被告不具有撤销权
对此,张荣君律师反驳称,根据我国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及《合同法》第186条“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可撤销”的规定,被告已经不具有撤销权,案涉房屋应当归原告个人所有。
法院判决
准予离婚房产归女方所有
法院审理认为,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应当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因此我国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现原告起诉离婚,被告同意离婚,法院予以照准。案涉房产虽系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但被告已通过《夫妻房产协议书》的形式,将上述房产中属于自己的份额赠与原告,原告已接受。并且该协议书业经大连市公证处公证,公证文书内附有英文译本,被告对协议的内容及法律后果应当知晓,故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刘大明主张其受到原告要挟、被迫签订的,缺乏事实根据,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主张将房产赠与原告是附条件的,即“双方在保证婚姻关系持续存在的前提下,可以在自己先于原告身故后,将房产赠与原告所有”,因双方所签订的协议书中并未体现此约定,对被告的此主张,亦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主张的向国外银行贷款50000英镑用于购买案涉房屋,该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一节,因被告提供的贷款合同系在域外形成,未经过其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及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本院不予采纳。
近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准予原告许小凤与被告刘大明离婚,案涉房屋归原告许小凤所有。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半岛晨报、海力网记者佟亮
赠与合同该不该撤销
2014年4月16日,法庭公开审理了这起跨国离婚案。庭审中,张荣君律师首先表示,被告刘大明与原告许小凤感情已经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无法继续生活在一起,原告坚持离婚,于法有据。同时请求法院确认双方共同购买的巨额房产,归原告一人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