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讯 记者朱鹏景 通讯员邝鹂 谭炜杰 2010年杨某与赖某在香洲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不料不久老公赖某离家出走,从此音讯全无。妻子杨某前往公安局报案,这才发现,自己老公的身份信息竟是虚假的,身份证号实为他人拥有,户口也涉嫌“虚假”而被注销。杨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一审法院认为由于赖某身份信息不明确无法受理,近日珠海中院则认为该男子真实客观存在的情况下,法院不宜一味地将当事人的合理诉求拒之门外,最终受理了这一起离婚上诉案。
“丈夫”身份证、户口都是假的
2010年,杨某与赖某在香洲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后赖某离家出走,杳无音信。2012年5月,杨某到公安机关报案始知赖某所持身份证信息有误,真实的身份证号码所有人为刘浪。为解除这充满欺骗的婚姻,杨某曾以结婚证上的身份信息有误为由提起行政诉讼,希望通过撤销结婚证来解除双方的关系,但法院认定结婚证不宜撤销。在该起行政诉讼中,赖某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证明,证实赖某的户口为虚假户口,已于2013年11月21日按照规定予以注销。
因婚姻“名存实亡”诉离婚
因杨某一直找不到赖某,且根本不知道与自己结婚并生子的人的真实身份,该婚姻名存实亡,2014年4月24日,杨某向香洲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解除二人的婚姻关系。
原审法院认为,杨某诉赖某离婚纠纷一案,因赖某用以与杨某结婚所使用的户口已被注销,其真实的身份信息情况不明,属于被告不明确,故裁定不予受理。
杨某不服原审裁定,提起上诉。二审合议庭认为,本案中,杨某确与使用虚假户籍资料的男子在珠海登记结婚,该男子在婚姻登记机关所留照片、指纹、签字等,均能证明该男子的真实存在并区别于他人,其户籍身份资料仅是其身份的代码和符号。由于该男子离家出走两年未归,现杨某欲解除该婚姻关系。在先行的行政诉讼已被驳回,且该男子真实客观存在的情况下,法院不宜一味地将当事人的合理诉求拒之门外,而应给与当事人合适的救济途径,故法院认为杨某的诉请符合有“明确的被告”的起诉要件,应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