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与唐某是夫妻,7年前因感情不和,妻子王某诉至庐江县人民法院汤池法庭要求与丈夫唐某离婚。经法院审理后唐某同意离婚,但双方对女儿的抚养以及财产分割未能达成协议。
最终,法院判决婚生女唐某某由父亲唐某抚养,母亲王某自2007年1月起支付抚养费150元/月。 但王某自2009年起就未再支付女儿的抚养费,唐某遂于2011年向汤池法庭申请执行。由于王某自离婚后即常年在外,银行账户亦未查询出存款,所以唐某某的抚养费一直未能执行到位。
今年5月,办案法官对执行案件当事人的统一查询中发现了王某在江苏昆山的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有6000余元存款,虽然6000余元不足以支付唐某某这几年的抚养费,但办案法官担心一旦延误时机又不知什么时候才能执行到,所以在查询到存款的第二天就立即驱车前往千里之外的江苏昆山划款,并在王某账户中扣划到存款6400元。
通过办案法官多方打听得知,唐某长期外出务工,唐某某随父亲在外地上学,目前只有唐某的父母在家中。
7月31日,办案法官遂与村委会主任联系,在获取唐某家的地址后决定将唐某某的抚养费送至唐某家中由唐某某的爷爷代为领取。 记者 王玮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