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公证处接待了霰某、王某夫妇,该夫妇称二人于1999年结婚,2011年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时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并办理了公证,协议中约定,二人婚后购置房产一处归二人十岁的婚生子所有。离婚后几天,二人经劝和又办理了复婚手续,而房产也就未给孩子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现在霰某夫妇打算将该房产出售,到房管部门办理买卖手续时被告知因二人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约定该房产归子女所有,因此二人无权出售该房产。二人的朋友“指点”他们:只要解除了离婚协议或者撤销了公证书,协议中约定的内容自然就失去了法律效力,你们就可以重新拥有房屋所有权了。于是二人到公证处要求撤销离婚协议的公证,或者为其二人办理解除离婚协议的公证。
接待公证员听完二人的陈述之后认为:首先,根据公证法的规定,“公证书的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公证机构应当撤销该公证书并予以公告,该公证书自始无效”,二人签订《离婚协议》时自愿向公证处提出公证申请,且该离婚协议公证不存在法定的撤销情形,因此该公证书不能被撤销。其次,从离婚协议这个特殊的法律文书来看,离婚协议中的有关不动产归子女的内容是夫妻对其财产协商处分的约定,具有法律效力,是不能撤销的。第三,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二人签订的离婚协议办理了公证,应当认为该赠与是经过公证的,因此该条款具备不可撤销性。
综上,公证员认为离婚协议中将财产给予子女的条款,既是感情破裂的男女双方对共有财产的一种处理方式,也是二人对子女情感上的一种补偿,更是离婚双方基于抚养义务而对未成年子女的一种财产补偿,因此不论双方日后是否复婚,也不论双方是否就撤销该条款达成合意,都不得撤销离婚协议中的该条款。基于以上理由,公证处拒绝了当事人的公证申请和撤销离婚协议公证书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