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份涉台离婚人身保护令签发 申请者为莆田女子

福州新闻网7月23日讯 记者昨天从福建省高院获悉,莆田市城厢区法院日前依据《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签发了全国首份涉台离婚案件人身保护令,并通过台湾地区协助,向被告送达了裁定书。
 
莆田人樊女士经媒人介绍,认识了台湾地区金门县的倪先生。双方于2011年办理结婚登记,婚后两人常住莆田市。
 
樊女士称,由于婚前缺少沟通,两人的感情基础薄弱,经常为一些小事吵闹。2013年12月的一天,倪先生无端怀疑樊女士在外面有男朋友,便殴打她。后樊女士向派出所报案,倪先生随即负气离开莆田返回金门。
 
樊女士心灰意冷,向莆田城厢区法院诉请离婚,并提交了派出所的《报警回执单》及其伤情照片等证据,申请法院对自己进行人身安全保护。
 
城厢区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樊女士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作出对她进行人身保护的裁定:禁止被告倪先生殴打、威胁、跟踪、骚扰樊女士。
 
本月16日,城厢区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海峡两岸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司法互助案件的规定》,报请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据《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通过台湾地区协助,向倪先生送达人身保护令。
 
据了解,经最高人民法院法研所确认,该案例为全国首例涉台离婚案件人身保护裁定。
 
(福州晚报记者 陈鸿星 通讯员 方敏生 陈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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