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先是被离婚,后是被失踪,周口市川汇区法院就这样把我弄得妻离子散。”6月30日,胡胜利向记者讲述时很气愤。
服刑期满回家后却发现,妻子已与他人结婚生子。细问后才知,原来在其入狱后的第二年,妻子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在他毫不知情的情况下,下了离婚判决书。到法院问其究竟,竟被告知:由于当年妻子说找不到他,法院把他按下落不明处理,才下的判决书。胡胜利就这样先被离婚,后被失踪,最终导致妻离子散。
东方今报记者 田林/文图
刑满回家后 家没了 妻已另嫁他人
胡胜利,今年48岁,周口市南郊乡孟营行政村村民,2004年因抢劫罪被判7年有期徒刑,2011年刑满出狱。出狱后本想回家好好过日子的他,没想到家里早已物是人非、沧海桑田了。
“2011年我刚从里面(监狱)出来,差点找不到家,回去看到家里的情况,都把我吓傻了。”胡胜利说,他家原来的房子没有了,取而代之的是一幢新房,妻子正和另一个男子生活在一起,并且还有了个两三岁的孩子。
不明所以的胡胜利看到眼前的一切,异常生气,急忙找到妻子问其缘由。妻子告诉他,经法院判决,他俩的婚姻关系早在2005年就已解除,后来,她才嫁给现任丈夫并有了孩子。胡胜利听到前妻的解释,觉得荒诞至极,一时根本无法相信。
于是,前妻拿出了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在2005年下达的离婚判决书和自己与现任丈夫的结婚证让他看,以此来证明自己所言非虚。
看到判决书后,胡胜利顿时傻眼了,很吃惊:“为啥我离婚这么多年了,我自己从来都不知道呢?”而且,判决书上赫然写着“被告胡胜利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被告胡胜利未答辩。被告胡胜利未向本院提交举证材料”等字样。
“2005年,我还在监狱服刑,而且从来没有任何人通知过我离婚的事。我连知道都不知道,怎么到庭,怎么答辩,怎么交举证材料?而且法院怎么能在我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就草率地下判决书了呢?”胡胜利拿着判决书一连串地质问。
他前妻说无法找到本人 按下落不明处理了
由于当年刚出狱,也是生活所迫,面对前妻木已成舟的事实,胡胜利只能忍气吞声,暂不计较。这些年,他一直对法院当年的判决心存疑虑,想要为自己被离婚讨个说法。
“我一定得搞清楚问题到底出在哪,要不我心里太窝囊。”胡胜利说。
6月30日上午,胡胜利来到周口市川汇区法院找到当年的审判长关海,向他询问情况。没想到,关海却说,他不知道这个事。一气之下,胡胜利来到报社找到今报记者投诉此事。
当日下午,记者和胡胜利一起来到川汇区法院见到了当年的审判员张辉。胡胜利把上午见关海的情况给张辉叙述了一下。张辉说:“可能时间长了,关庭长忘了。当年这事,公告是关庭长签发的,卷宗上的签名都是他的笔迹。”说着,他还翻着当年的办案纪录让胡胜利看上面的“关海”签名,并问:“你识字不识?”
当被问起“这起离婚案为啥在被告人胡胜利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就能下判决”时,张辉说:“你妻子必须得向我们提供你的详细地址,我们才能通知你。但你妻子说找不到你,俺又不认识你,你跟我不一家,我跟你也不一家,俺上哪儿找你去啊?起诉一个月后,向关庭长汇报,于是按下落不明处理。”
听到这,记者问,“法院不用对下落不明的被告进行核实吗?”
张辉只说:“俺又找不着他。”然后就顾左右而言他。
这样的解释显然不能让胡胜利信服,他说,法院这样判案既不合理也不合法。为啥前妻单方面说他找不着了,法院就相信了,不做调查。再说,就算他进监狱了,他还有家人,为啥连家人也没通知呢?
7月2日下午,记者发稿前给关海庭长打电话最后核实,胡胜利的前妻当年是否出具了他下落不明的证明时,关庭长说,事情过去十几年了,他记不得了,“我没法跟你说。”
下落不明认定需由公安机关出示证明 法院有义务进行核实
根据本案情况,记者咨询了河南豫和律师事务所李瑞丽律师。李律师认为,认定一个人下落不明必须要有本人居住地所在的公安机关出示的合法证明,而且法院有义务对情况进行核实,如若单方面地听信原告所说、不进行核实就下判决,显然是有瑕疵的。
另外,记者查询了相关的法律规定,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认为当事人下落不明的,应提供相关材料,证明对方当事人确已离开住所、不知下落,他人无法代收或转交法律文书。如果原告或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搜集上述有关证据材料,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搜集证据。
而且,一般当事人下落不明,具有证明力的是下落不明当事人直系亲属、住所地派出所、住所地基层组织。在离婚案件中,原告与被告在诉讼中是利益对立人,不可以作为证明被告下落不明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