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结婚未登记 “离婚”时女方被判退回彩礼钱

  本报讯 小赵和小钱的“婚姻”只维持了几个月,最终双方走上法庭,争议焦点是寓意美好的彩礼,近日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
 
  小赵说,2013年3月21日,他经媒人介绍认识了小钱,订婚时给她见面礼11000元,后又按农村风俗落帖,通过媒人付给小钱落帖礼金20000元。2013年6月16日,他又给女方催娶钱6000元,共计礼金37000元。
 
  2013年8月18日,在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下按农村风俗举行婚礼,之后开始共同生活。
 
  小赵说,2013年10月15日,小钱以在聊城做生意为名向他要了15000元。2013年12月9日,双方因琐事生气,小钱回娘家居住,自此分居,他及家人多次去接,均未能接回。
 
  随后,小赵向东昌府区人民法院递交诉状,请求判令小钱返还52000元。
 
  小钱在法庭上说:“我已与他举行婚礼并共同生活,他经常与我生气,致使无法共同生活。彩礼是当地的风俗习惯,不应当返还,况且我并没有收取他的52000元,不同意返还,请求法院驳回他的诉讼请求。”
 
  小赵申请媒人刘某出庭作证,证人刘某与小赵小钱双方的家人均熟识,无其他特殊关系。
 
  刘某证明,自己是双方的介绍人,男方小赵见面时,按“万里挑妻”的说法给了女方小钱11000元。女方退回700元,寓意男方将“妻”领回,女方实收见面礼10300元;落帖时男方给了女方礼金20000元。之后自己再没有介入,其他财物往来不清楚。
 
  东昌府区法院认为,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订婚时女方收取了男方的彩礼,现双方无法一起生活,解除婚约,男方要求女方返还彩礼,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应予支持;庭审中经证人出庭作证,能够认定女方收取了男方30300元彩礼。男方主张的其他彩礼款项无证据证明,女方予以否认,法院不予采信。男方主张的15000元也非婚约彩礼的范围,而且女方也不予认可,法院也不予采信。
 
  据此,法院做出裁决,判令小钱返还彩礼30300元。
 
  ■案例解析
 
  三种情形应该退回彩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小赵诉小钱返还婚约彩礼的请求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法院依法支持了小赵的请求。
 
(记者 孙克峰 通讯员 李利华 林孟良)

联系人

我们的团队

查看团队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