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错解《婚姻法》法官调解化积怨

     5月19日,蓬溪县法院文井法庭顺利审结一起离婚案件,双方当事人在法官的主持下当庭达成调解协议,原告也当场获得了5万元赔偿款。

  本起离婚案件中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于1998年自由恋爱,1999年按照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1999年生育一子,2007年于住所地补办结婚登记,但由于两人长期外出打工,分隔两地,夫妻感情日益淡薄,原、被告双方于2010年大吵口头协议离婚后便分居至今。2014年4月,原告王某某认为夫妻二人感情彻底破裂,便通过丈夫李某的家人告知李某与其一并前往蓬溪县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但当他们到达民政局办理手续时王某某才发现丈夫李某早在2013年便与其他人在资阳市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

  了解这一真相的原告王某某无法接受现有的事实,便一纸诉状将李某诉至法院,诉状中王某某提出了解除婚姻关系和要求赔偿的诉讼请求。

  文井法庭庭长李斌在受理此案后相当重视,先后多次与被告联系,被告李某因为害怕承担法律后果便一直拒接法庭打来的联系电话。李庭长不厌其烦采取短信和QQ通讯的方式与被告联系。在多次询问后,李斌终于了解到事实的真相。原来,当地农村百姓因为法制观念不强,很多人便错误地理解了《婚姻法》,以为夫妻两人分居两年便自动离婚了。有这样错误认知的李某在2010年离家在外打工满两年后,以为自己与妻子已经自动离婚,就与他人办理了结婚登记。了解案情后,李斌考虑到本案是因感情问题而引发,判决会激发双方当事人更大的矛盾,调解结案是最好的选择。为此承办法官李斌不厌其烦地从情、理、法等方面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第一次庭审后,承办法官没有放弃调解的努力,多次分别对当事人进行调解,力图使当事人纠纷获一次性解决。第二次庭审时,各方当事人的态度虽有所缓和,但仍存在一定分歧。庭审后,承办法官仍与各方保持沟通,并提出多个调解方案以供选择。经过不断的调整和撮合,最后各方意见趋向一致,承办法官于5月19日又召集了各方当事人到法院进行当庭调解。最后原告终于愿意放弃对被告人的刑事指控,双方解除婚姻关系,被告人也同意付给原告5万元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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