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与毛某原系夫妻关系,1995年毛某按户为单位承包了村委会所有的农村集体土地。后因夫妻感情不和, 2005年经法院调解离婚,但在离婚案件中未对承包地予以处理,承包地一直登记在毛某名下至今没有变更。2009年,寿县人民政府征用部分农村集体土地,用于新城区建设,毛某户承包地及宅基地等土地均在征用范围内。征地款划拨在登记户主毛某的名下,孙某知道此事后,遂向毛某主张自己应得的份额,被毛某拒绝。
本案中被征用土地是孙某、毛某户家庭承包,因此,征用土地安置补偿款应属于家庭成员毛某、孙某共有,毛某理应将属于孙某应得的征地安置补偿款给付孙某,毛某拒绝给付,侵害了孙某应享有的接受安置补偿的权益,故孙某要求毛某返还应得的安置补偿款的诉讼请求,理由充足,案件在承办法官多方面多次调解下,最终毛某返还孙某应得的土地安置补偿款35000元。(刘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