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县的李某某与高王某某于1996年经人介绍相结婚。婚初夫妻感情尚可,生育一子,后双方到上海打工生活。2010年丈夫李某某因非法经营被上海某法院判刑两年半,然妻子高某某抛弃儿子,将双方的收入8万元卷走,从此下落不明。2012年7月,李某某出狱到高某某娘家沟通无果。2013年12月李某某将妻子高某某告上法庭,要求与妻子离婚。
寿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结婚,婚姻基础一般。婚后一段时间夫妻感情尚可,但后来原告入狱,被告抛弃子女,卷款下落不明,双方无法沟通,现分居达三年多之久,已无和好可能,致使双方感情完全破裂,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准许双方离婚。法院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后,近日,当庭判决准许双方离婚,双方的婚生子由原告抚养。(刘树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