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持离婚协议书却讨不到抚养费

法官:协议书没有强制力,可向法院起诉

本报讯 记者叶伟、见习记者夏欢报道:“丈夫离婚时约定每月给付小孩抚养费,但现在毫无理由拒绝支付。我拿着离婚协议书要求前夫给钱时,他却躲着不见,并称‘离婚协议不是法院判决书,想给就给,不给你也拿我没办法’,我该怎么办?”12月6日下午,杨女士向本报反映她遇到的困惑。

有协议却拿不到抚养费

杨女士告诉记者,1994年初,她和在工厂上班的前夫经朋友介绍相识,经过一年的恋爱后结婚。1996年6月,女儿婷婷出生。1996年底,前夫因为单位经济不景气提出了辞职,并在南昌市区内做一些小生意。但不久后,因为生意不好,加上女儿的出生带来了更多的家务事,两口子时不时就会因为一些琐事发生争吵。2002年底,前夫以性格不合提出了离婚。为了不给女儿造成影响,杨女士与前夫就在区民政局协议离婚,并约定小孩由杨女士抚养,前夫每月给付小孩抚养费300元。离婚后,前夫一直都能按照协议每月30日前将抚养费打进银行。但在2004年初,前夫和她人结婚后,开始拖欠小孩的抚养费。今年6月开始,前夫拒绝支付所有费用。8月份开始,杨女士就到前夫的店内要钱。但前夫却称,“离婚协议书是两人定下的事,没有强制力,我心情好就给,心情不好就不给。”

接到杨女士的投诉后,记者立即和杨女士的前夫程某联系上。程某在电话中称,以前他都是按时将小孩的抚养费直接打进银行的账号内,但现在自己结了婚,有了一个新家,负担更重了,再加上这段时间生意不景气,资金周转不过来,所以连续好几个月没有支付抚养费了。

先起诉再申请强制执行

“资金周转不过来就可以不履行离婚协议约定的小孩抚养费吗?”对此,南昌市东湖区法院张跃生法官认为,由于法律没有赋予离婚协议以强制执行力,所以杨女士并不能依据离婚协议向民政部门或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男女双方到民政部门离婚,就小孩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协议,是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协商一致的结果,该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对双方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任何一方都应接受这一约定带来的法律后果。张法官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8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参照此规定,杨女士与前夫因履行小孩抚养费承担协议发生纠纷,也可以向法院起诉,经过法院作出法律文书的确认,离婚协议中小孩抚养费的承担约定就具有了法律强制力,一旦对方再不主动履行,杨女士就可以据此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了。

(大江网-江西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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