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陈晨 通讯员马银伟 李志刚
本报讯 近日,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成功执结一起婚姻家庭财产纠纷案,被申请执行人秦某,在法院执行法官的多次劝说下,自觉主动配合其前妻乔某将原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一套房屋,过户于前妻乔某名下。
乔某与秦某于2005年7月19日登记结婚,2009年生育一子,后乔某与秦某因家庭琐事分居生活。
2013年乔某第二次将秦某起诉到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判决两人离婚,并分配共同财产,秦某承担儿子每月3000元的抚养费。
原被告在庭审过程中,围绕婚生子抚养权问题及财产分割问题,互不相让。最终,办案法官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判决准予两人离婚,婚生子由原告乔某抚养,被告秦某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到婚生子年满18周岁为止。夫妻共同财产一套面积50多平米的住宅归原告乔某所有,小轿车归被告秦某所有,小轿车车贷由被告秦某承担。
判决生效后,秦某拒绝将住宅交予乔某,乔某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