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7日,虎丘法院在位于枫桥街道东浜社区家事审判巡回法庭通报了家事纠纷典型案例。少年庭庭长杨晓军介绍,目前婚姻家庭纠纷占到法院每年受理普通民事纠纷的20%左右,该类型纠纷处理比较棘手,基于此,虎丘法院从近年来审结的近千件家事案件中精心挑选了部分典型案例,通过以案说法的形式为市民维权提供参考。
物价上涨,可以要求增加抚养费
2008年,刘女士与黄先生协议离婚时约定女儿小燕由刘女士抚养,黄先生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2013年,女儿小燕已经上小学,学费、生活费以及体弱多病的小燕的生活费让单身母亲刘女士逐渐感觉吃不消。无奈之下,刘女士以小燕的名义将黄先生告上法院,要求增加抚养费。黄先生表示,自己每月工资收入只有3300元左右,自己的生活负担也较重。法院经开庭审理后作出判决,判令被告黄先生每月承担抚养费900元。
【法官说法】
抚养费的数额是根据子女实际需要、父母的负担能力、当地生活水平来综合确定的。法院确定抚养费数额的标准:有固定收入的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的比例给付; 负担两个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超过月总收入的50%;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地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随着物价的上涨,双方原先约定或法院判定抚养费如不能保障子女正常生活的,可请求法院予以适当调整。
离婚前的借款,妻子是否要分担?
于先生2010年向朋友李某借了40.8万元。2012年底,于先生陆续还了10.8万元,但另外30万元一直没还。日前,李某将于先生及陆女士告上法院,要求还钱。陆女士辩称自己已在2013年1月和于先生离婚,债务同她无关。法院经过审理后做出判决,于先生应归还李某借款30万元,陆女士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官说法】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所负的债务,除另一方能证明该笔债务系明确为夫妻一方个人债务的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在离婚后,如果夫妻一方无法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情形的,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债权人有权要求夫妻双方共同清偿。
丈夫婚外情,是否可以多分财产?
被告葛小姐和原告吴先生经人介绍相识结婚。近年来,吴先生与婚外异性有不正当来往。为离婚,吴先生先后三次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夫妻共有一套价值127.6万元的房屋。法院依法判决两人离婚,夫妻共有的房屋归葛小姐所有,同时支付吴先生房屋折价款60万元。
【法官说法】
本案中葛小姐支付给吴先生的房屋折价款60万少于房屋价值的一半(63.8万),体现了法院对离婚案件中无过错方的照顾。但感情是两个人的事情,到底离婚是谁的“过错”很难讲。因此,法院在“过错”的认定坚持从严的原则,即根据司法解释规定,所谓过错,是指有第三者或重婚的行为;因生女孩而制造矛盾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行为;对配偶有打骂、虐待或遗弃的行为;有赌博、吸毒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等。”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法院考虑适当多分于无过错方一些,但这个倾斜的比例不会太大。记者 陆季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