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在离婚判决未生效期间寻新欢被判赔前妻5万

  京华时报讯(记者张剑) 李女士与张先生诉讼离婚,在离婚判决尚未生效期间,李女士发现张先生另寻新欢,起诉索赔20万精神损失费。法院判决张先生赔偿5万元,张先生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昨天,记者从市三中院获悉,该院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张先生与李女士结婚后,张先生曾就离婚问题多次诉至法院。2011年3月,一审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李女士不服,提起上诉。就在离婚诉讼二审期间,张先生与一女子偷欢被李女士抓住。李女士按照法律程序,起诉张先生索赔精神损失费20万元。在审理中,李女士将张先生与一名女子在房中赤身裸体的照片作为证据提交。一审法院判决,张先生赔偿5万元。张先生不服判决,向市三中院提出上诉。

  市三中院审理后认为,婚姻中无过错的一方有权利要求有过错方给予赔偿。李女士提交的照片等证据取得于双方婚姻关系解除之前。张先生的不当行为发生在离婚诉讼二审期间,符合“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法院有理由相信张先生的行为对双方婚姻感情的破裂起到了加剧作用,最终导致双方离婚,张先生在婚姻中存在过错。李女士作为无过错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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