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有句话说,“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若这“嫁出去的女儿”离婚了,是否就能“覆水收回”呢?近日,弋江区法院审理一起案件,“嫁出去的女儿”王某离婚后回娘家居住,要拿村里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费,村里不干,但法院最终支持了她。
王某系弋江区某村民组村民,其户籍登记在该村。2002年8月20日,王某与居民路某某登记结婚。由于婚后感情不和,双方于2007年3月27日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2012年年底,该村民组部分集体资产被征用,村民组按标准对集体土地征用补偿费进行了分配。
村民组认为王某在出嫁后已脱离本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且2010年12月1日前嫁出的女子不享有分配权利的决议已被村民组大多数户代表确认,因此决定王某不享有补偿分配权利。王某不服起诉至法院,要求某村民组给予其补偿分配款,并要求某村委会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财产)依照法律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是对集体土地所有权消灭的补偿,其受益主体应为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全体成员,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确认,一般以依法取得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户籍为基本原则。王某因出生而被户籍管理机关登记在该村民组,其基于地缘及血缘关系自然取得该村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王某自离婚后至今一直居住在该村民组,并在此生产生活。王某作为农村居民,集体土地系其生存的基本保障,故其具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与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样平等的享有集体经济组织各项利益的分配权。我国法律规定,集体土地归该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所有,王某作为被征用集体土地的经济组织成员,有权参与该集体土地征用补偿款的分配。某村民组以王某出嫁为由而在制定分配方案时否定其参与分配权,显然违反了法律规定。法院据此判决支持了王某的诉讼请求。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饶剑 张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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