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12月17日
地点:新北法院民一庭
原告:小芸(未成年)
被告:谢先生
李女士与谢先生两人结婚12年,有一个10岁的女儿小芸(化名)。2012年2月24日,双方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女儿小芸由李女士抚养,跟李女士一起生活。夫妻共有存款30万元,现在这笔存款全归女儿小芸所有,在2012年3月5日前,谢先生必须将30万元全部转存在小芸的账户上。这笔钱在甲、乙双方同意的情况下,只可用于女儿上学,等女儿工作后全部交给女儿。”
双方离婚后,谢先生却并没有按照约定把30万元现金转存到女儿的账户上。李女士多次催要,谢先生总以各种理由拒绝。
于是,李女士就拿着当初离婚协议,以女儿的名义起诉谢先生,要求他按照当初离婚协议约定,立即把30万元存款打到女儿账上。
但谢先生认为,离婚协议中,这30万元是夫妻双方约定送给女儿的,现在自己之所以不把钱打过去,就是以实际行动撤销了赠与。因为李女士跟自己离婚后,一直设置各种条件,不让他跟女儿见面。另外李女士还教唆女儿不喊他“爸爸”,这都让他深感心寒。为此,他决定撤销赠与。
考虑到这是一起家庭纠纷,法官分别跟双方做工作。后来,谢先生向法官袒露真心:离婚协议中这30万元的处置主要是由李女士提出来的,当时他为了急于达到离婚的目的,就勉强答应这个要求,在协议书上签了字。
法庭审理认为,这份离婚协议书,是经过婚姻登记机关审查确认,且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具备法律效力。其中关于赠与的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男女双方都有约束力。赠与人明确表示将赠与物赠给未成年人个人的,应当认定该赠与物为未成年人的个人财产,不存在再撤销赠与问题,所以最后法庭依法判决支持了原告李女士的诉讼请求。
以上内容来自:常州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