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意味着夫妻双方面临财产合并;离婚则面临双方财产分割。江苏无锡一对夫妻2006年开始闹离婚,至2008年,他们为离婚先后签订了《协议》、《协议书》、《自愿离婚协议书》三份,如今两人的婚已离了,可双方的财产纷争越演越烈,争议的核心是三份协议内容各不相同,最后一份《自愿离婚协议书》中少了第一份《协议》中约定的给妻子离婚补偿款12万元的内容。
离婚前签下三份协议
陆海平和倪冰妮都出生于上世纪60年代。2006年9月18日,陆海平向无锡市滨湖区法院起诉,要求与倪冰妮离婚,后被法院判决不予准许。2007年5月8日,陆海平再次到法院起诉要求与倪冰妮离婚,无奈倪冰妮死活不同意,以死相逼,陆海平只得向法院申请撤诉,使这次离婚不了了之。
撤诉是撤诉了,可夫妻生活无以为继,有名无实。于是,经过一段时间冷静下来后,两人开始坐下来谈判。2007年6月15日,陆海平与倪冰妮就离婚达成协议约定:“陆海平与倪冰妮友好协商自愿离婚,陆海平自愿给付倪冰妮12万元,5年内全部付清。”
也许前份协议只是离婚的一个框架协议,为了细化落实离婚的具体细节,同日,倪冰妮与陆海平又签了一份《协议书》,约定:“一、陆海平与倪冰妮自愿离婚;二、女儿陆丽雪归男方抚养,女儿上学后学费由陆海平、倪冰妮各负担一半……”
协议达成后,为将协议付诸实施,2007年6月19日,陆海平与倪冰妮来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并签下《自愿离婚协议书》。《自愿离婚协议书》签名栏上方书写“我自愿离婚,完全同意本协议的各项安排,亦无其他不同意见。”
离婚后双方发生12万元争议
离婚后,倪冰妮等着陆海平给付12万元钱,可等了5年,陆海平一分钱未付。倪冰妮找陆海平要钱,陆海平说,那个差你的钱?离婚协议上压根没这一茬儿。
倪冰妮认为,陆海平在耍赖。“我到法院告你去。”2012年10月,倪冰妮以陆海平违反协议约定为由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陆海平向其支付红利2万元及12万元离婚协议款项。
庭审时,陆海平辩称:该协议是双方在协商离婚过程中签订的,后在民政局签订的自愿离婚协议中未约定该项内容,且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无其他协议,故其不应支付该款项。此外,离婚协议中约定女儿陆丽雪学费由其与倪冰妮各负担一半,倪冰妮未支付过,要求法院判令其负担女儿2.6万元学费。
法院 : 以离婚登记备案为准
无锡市滨湖区法院审理认为:虽然倪冰妮与陆海平于2007年6月15日曾为离婚亲笔签署了《协议》与《协议书》,但根据双方在婚姻登记机关另行签订的《自愿离婚协议书》可知,双方并未完全依照《协议》及《协议书》的内容办理离婚手续。而《自愿离婚协议书》签订于《协议》及《协议书》之后,且已由婚姻登记机关确认,故可视为双方就离婚一事财产分割及补偿达成了新的合意,并且《自愿离婚协议书》作为档案书证,其证明力大于一般书证的《协议》及《协议书》,故该《自愿离婚协议书》对双方产生约束力。因《自愿离婚协议书》中未有陆海平需给付倪冰妮12万元的约定,且《自愿离婚协议书》明确约定“无其他协议事项”,倪冰妮在该《自愿离婚协议书》上明确:“我自愿离婚,完全同意本协议的各项安排,亦无其他不同意见”,故法院对倪冰妮要求陆海平支付12万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倪冰妮主张陆海平应按照每年5000元标准支付四年的红利2万元,陆海平同意给付,法院予以支持。至于陆海平要求倪冰妮给付女儿大学期间一半学费2.6万元的意见,因《自愿离婚协议书》约定双方凭票据结算,本案中陆海平未提供学费票据,故对该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终审维持一审判决
倪冰妮不服一审判决,向无锡中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第二项,依法改判陆海平向倪冰妮支付12万元。
无锡中院于2013年6月21日受理后,依法审理。无锡市中院经过审理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日前对此案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终审后,主审法官针对此案说,当事人协议离婚后的权利义务确定,一般应当以最终在婚姻登记部门办理离婚登记并备案的离婚协议为准。该案中,虽然双方因离婚事宜前后签订多份离婚协议,但从协议的法律效力而言,2007年6月19日双方签订的《自愿离婚协议书》系履行登记离婚的必要手续,已为婚姻登记部门备案认可;从协议签订的先后顺序而言,《自愿离婚协议书》签订在《协议》及《协议书》之后;从协议条款的逻辑性和完备性而言,《自愿离婚协议书》的条款更为清晰、规范,且亦明确声明:无其他协议事项,“自愿离婚,完全同意本协议的各项安排,亦无其他不同意见”。一审法院据此以《自愿离婚协议书》作为判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并作出判决,符合事实与法律规定。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作者:文中人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