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阜宁县一已婚男子陆某,在外为“小三”出资卖房,后两人分开,并签订协议,购房款为自愿支付,房子为小三所有。陆某的妻子黄某在离婚后才知晓此事,便将两人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协议无效,并返还购房款。23日,阜宁县法院开庭审理此案,黄某的诉求得到法院支持。
因原告黄某与被告已经离婚,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购房款理应各半享有,故黄某仅应对其应得份额即购房款的一半享有返还请求权。另因被告陆某应享有的购房款份额,因其与朱某系不法原因给付,无权主张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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