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一方借款 诉请双方还款不支持
离婚后一方借款,诉请双方还款不支持。8月28日,彭泽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徐长松偿还原告王骞借款450000元,周华钗不承担还款责任。
2011年8月9日,被告徐长松与被告周华钗在彭泽县民政局登记离婚。2011年8月14日,被告徐长松以偿还之前欠他人的借款为由,向原告借款45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条,约定按每月千分之十计息。至今被告徐长松未还款,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立即偿还借款450000元。
经过开庭审理,法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凭据索款,理由正当,应予以支持,被告徐长松应偿还450000元借款。但此借款是在两被告离婚后,被告徐长松向原告所借,借据仅徐长松一人签名,原告诉请此借款是用于偿还被告徐长松与周华钗在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要求周华钗也应承担还款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因此要此诉请予以驳回,遂做出如上判决。(作者:周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