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男)与李某(女)于2010年8月5日登记结婚。婚前王某父母购买商品房一套给儿子作为婚房,并登记在王某名下。婚姻存续期间,经妻子李某要求,王某同意将李某名字加在房产证上并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不久,李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双方对离婚和子女问题均无异议,但就商品房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夫妻个人财产产生分歧。
王某诉称,李某在婚姻存续期间为了达到骗取一半房屋产权的目的,故意向自己示好并骗取自己的信任,诱使自己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将房屋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该赠与行为是在欺诈的情况下作出的,依照法律规定,该行为属可撤销合同,请求法院撤销自己对李某的赠与。
李某辩称,王某所说不是事实,双方的赠与是自愿行为,不存在王某所说的欺诈,也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合法有效。
[析案]笔者支持李某的观点。法律上欺诈的含义是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本案中,王某和李某在婚姻存续期间,李某并不存在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和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情形。王某和李某共同到房产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王某应当对办理房屋所有权过户手续及后果等事宜明知,因而应认定是其自愿将自己财产一半分额赠与李某。李某同意登记是表示接受赠与,双方之间的赠与合同合法有效,故王某要求撤销该赠与没有法律依据,应予驳回。孙环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