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在离婚前背着丈夫自己买了套房,交了3万元房产定金,离婚后才被前夫发现。前夫认为,房子属于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应该分割。女子却认为,她买房时,前夫已在离婚协议书上签了字,这房子就是她自己的。这事儿到底该咋算?
身边的事儿
2010年的8月,男子王某与女子杨某长达25年的婚姻正式画上了句号。二人的两个儿子都已经长大懂事,对于父母离婚表示理解。二人婚后自建的两套房子,离婚后一人一套,夫妻的共同财产也都平均分割。这样的离婚,没有争吵,两人本来都觉得很公平。
转眼两年过去。2012年7月,王某无意间得知杨某在新郑市新华路某地段购买了一套房子。出于好奇,王某便打听了房子的情况,竟发现房子是杨某在两人离婚前支付了3万元定金购买的,而他当时竟全然不知!王某愤怒之下打电话质问前妻。杨某称,早在2010年6月6日,王某就将一张签好名字的离婚协议书给了她,她认为,两人的婚姻其实在那一刻就结束了。为了安排自己离婚后的生活,她便于同年7月支付了3万元定金购买此房。离婚后的第二个月,她又支付了房款6万元。王某提出,这套房子是两人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应予以分割。杨某断然拒绝,王某遂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分割未分割的财产。
结果
近日,新郑市法院经过审理,判决杨某支付王某夫妻共同财产1.8万元。
法理解说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与杨某离婚时,离婚协议中约定的事项均系双方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协议中所涉及的两处房产,并不包括本案所争议的房产。该房产不属于双方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而双方离婚前杨某所交付的房产定金3万元,应为双方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杨某在与王某协议离婚时,隐瞒了其已缴纳3万元购房款的事实,导致双方在离婚时未对该3万元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王某要求对未分割部分的财产请求再次分割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对于法院查明的3万元财产,因杨某在离婚时隐瞒,故杨某应少分,王某应适当多分。法院遂判决杨某给付王某1.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