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二人在共同生活过程中,聚少离多,又由于彼此间矛盾重重,当女方向男方提出离婚时,男方随起诉到法院,请求离婚并让女方偿还债务,女方答辩称应平分夫妻共同财产,原被告为此互不相让。日前,河南省南召县法院依法判决准予原告张东与被告贺春离婚。
原告张东系中国人民解放军某部队现役军人。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9年相识,2010年1月,双方在南召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被告贺春到原告张东家生活。婚后未生育子女,原告张东多数时间在部队生活,被告贺春长期在外务工,二人共同生活时间少,且在一起的时候,为家务事生气吵架引起双方矛盾。2012年8月,被告贺春给原告张东写信,提出离婚。原告张东认为,夫妻二人感情确已破裂,随起诉,要求与被告贺春离婚,被告贺春偿还夫妻共同债务60000元。
被告辩称,同意离婚;原告张东主张婚后有夫妻共同债务60000元不属实,原告张东在部队月收入5000元,婚后应该有存款24万元,属夫妻共同财产,应予平均分割。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张东起诉离婚,被告贺春同意,可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张东的离婚请求,予以支持。原告张东所述60000元共同债务,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被告贺春又不认可,不予采信。被告贺春所述24万元的存款,也无证据证明,不予采信。本案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通讯员 周勤 丁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