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约定债务各还各  法官:此约定对外无效

    肖文和蒋成是同事。前年5月,蒋成向肖文借到15000元,约定当年11月前归还。不料,还款期限届满后,蒋成和兰琼夫妇俩却一直稳起。
 
    去年8月,蒋成告诉肖文,他已和兰琼离婚,借款是为了装修房子,但现在房子分给前妻,应该找她还钱。“打胡乱说!”兰琼不认账,这笔钱是前夫签的字,“我怎么知道他拿哪去了?”
 
    无耐之下,肖文告到綦江法院,要求两人承担连带责任,偿还本息。
 
    庭上,兰琼说,去年8月两人在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各自债务各自承担。蒋成没有出庭,也未提交答辩意见。
 
    法院经审理查明,离婚时双方约定各自存款归各自所有,债权债务在谁名下的就由谁承担。
 
    法院认为,双方婚内各自名下的债权债务各自承担的约定,不能对抗第三人;而且兰琼在法庭上没有举示证据,证明借款是蒋成个人债务。因此判决两人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肖文借款和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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