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难,难点之一就是:以前不分你我的东西,现在必须要划分个清楚明白。
去年初,市第一人民法院在全国法院系统率先试行“离婚财产申报”。该制度规定:法院受理涉及财产争议的离婚案件后,法院将通知原告或被告在指定期限内,向法院申报夫妻共同财产情况。若申报义务人拒绝申报、逾期不申报或不实申报,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该制度适用的第一个案子就是一起老婆因老公有婚外情,而执意离婚分家产的案件,最终让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经过一年多的试行,近日第一法院已正式将离婚财产申报作为该院家事审判的一项制度,这是该院继全国首发人身保护令后在家事审判体系上的又一创新尝试。
老公找“小三”引发离婚案
2012年初,市第一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副庭长钟劲松法官审理了一宗离婚案。
原告阿莲(化名,生于1974年)与被告阿强(化名,生于1971年)于1995年开始恋爱。当时两人在广西一个小县城工作,都领取一份固定的工资。为了改变自己的生活,两人于1997年来到中山发展。1999年,两人登记结婚。
阿莲说,婚后两年,两人用打工积蓄的钱,开办了一家装修工程服务部。阿强负责在外揽活以及工程的实施,阿莲则负责内务管理和财务工作。夫妻俩的勤奋,使得生意逐渐做大,不但有了房子和车子,手里的积蓄也慢慢多了起来,经营部也升级为装修工程公司。
2005年底,阿莲生下了一个大胖小子。为了更好地照看和教育孩子,阿莲放下工作开始了全职太太的生活。然而,夫妻之间的关系却由此走上了歧途。
2010年底,一个偶然的机会,阿莲发现了阿强与其他女人有染。阿强当即认错并保证不再犯错。出于对家庭和孩子的考虑,阿莲原谅了阿强。
但是,阿强并未改过。阿莲后来发现,与阿强保持不正当关系的还不止一个女子,她彻底失望了,于是向第一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
妻子多次提出调查取证申请
案子分配到钟劲松手中,她照例先做一番劝和工作。但阿莲心意已决,阿强也表示同意离婚。两人在孩子的监护权上也很快达成了一致意见:孩子由阿莲抚养。由于阿强有过错,阿强也同意房子和车子都归阿莲所有。但是,双方却在家产的数额上产生了严重分歧。
阿强一再强调,装修公司的经营状况不好,该公司银行账上的钱不到10万元。虽然也有一些客户的欠款未收,但也有原材料的款项未付。两者相抵,可能还是负数。
阿莲完全不同意阿强的说法,她表示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一直在盈利。但是,由于她六七年未过问公司经营,拿不出任何证据来证明阿强还有其他的财产。于是,她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书,要求法院查询公司开户行的账户余额、交易明细,并冻结该账户50%的存款。
正当钟劲松在处理这份财产保全申请时,阿莲又提出了证据保全申请,要求法院查封、扣押公司的所有账本、所有施工合同资料、所有原始记账单据。这让钟劲松为难了,因为这样就意味着公司的正常运行将受到很大的损害。
阿莲的申请要求还没有停止。她又先后向法院提交了三份调查取证的申请,分别要求法院调查阿强在所有银行的开设账户及账户情况;要求法院查清阿强在中山、广州、广西老家和其他城市购买房产的情况;要求法院核实阿强的其他企业投资或与人合伙开办企业的情况。
“看着阿莲的这一连串申请,我一方面同情和理解她的处境。但另一方面,她的这些要求不但工作量非常大、需要的时间非常长,而且有些根本就做不到。然而,如果阿强真的有隐瞒财产的行为,草率判决离婚,就会给阿莲的权益造成伤害。”钟法官说。
申报制度成功处理离婚财产争议
省高院当时已把市第一法院列为“家事审判”的试点法院之一,鼓励试点法院积极创新,探索新的做法。在2012年年初,第一法院刚好以《婚姻法》相关条文为基础,提出了“离婚财产申报制度”。该制度的做法是:离婚诉讼当事人任何一方请求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且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有争议的,法院要求双方在财产申报期限内如实申报夫妻共同财产。申报的财产范围包括工资收入、不动产、价值较大的车辆等动产、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其他财产等等。法院查实故意申报不实者,可直接判决其少分或不分财产;即使离婚后,如一方发现对方在本案有未申报的财产时,另行起诉要求分割,在新发现财产中法院仍判决隐匿一方不分或者少分。
钟劲松遂在此案的办理中采用的了这一财产申报制度,开庭要求双方财产申报并释明后果后,阿莲和阿强各自如期申报自己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共同财产,其中阿强还自觉申报了阿莲并未提供线索的股票、存款。因为申报制度给了阿莲一颗定心丸,在法院组织双方就财产质证后,阿莲撤回了其全部的调查取证申请,双方当庭就已经确认的财产达成了一致调解协议。
钟劲松说,试行财产申报制度后,不但阿莲和阿强的离婚纠纷得到很快解决,其他的离婚案件也基本上都能够做到顺利地解决双方的财产争议。
历经一年多的试水,第一法院认为这个制度在审理相关案件中起到了积极作用。目前已将“离婚财产申报”正式确立为该院家事审判的一项制度。
■对话
市第一法院院长罗嘉浩:
这是悬在不诚信者头上的一把剑
记者:罗院长,第一法院实行离婚财产申报制度,出于什么考虑?
罗嘉浩:我国财产登记制度的不完善,这对婚姻存续期间弱者的财产的知情权是难以保障的。在“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制度里,弱者一方对对方财产的举证十分困难;而审限制度也决定了法院不可能耗尽司法资源无期限地为弱势一方调查财产,弱势一方在短短的几个月的审限内,要厘清对方几年甚至几十年的财产更是困难。立法的真空导致夫妻转移、隐匿财产的可能性大。在信用制度尚不透明的时代,构建强制性的婚姻案件当事人财产申报制度显得十分必要。财产申报制度是悬在不诚信者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说不定什么时候就刺下来,让不诚信者付出代价。
记者:财产多少是一个非常隐私的东西。你们要求当事人全面地详细地申报其财产,你们如何做到保密?
罗嘉浩:考虑到个人财产的私隐性,我们法院在确立离婚财产申报制度时就提出了保密原则。当事人申报财产内容保密,不对外公开。除了承办法官、书记员和双方当事人外,其余人包括律师也不能直接查询财产申报上的内容。案件审结后,申报材料和整个案卷都将入袋,由法院档案部门封存保管。
记者:在你看来,这个财产申报制度的好处在哪里?
罗嘉浩:实行离婚案件财产申报制度,减少了因财产分割问题引发的上诉和二次诉讼的可能性,节约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也为节约了法院的司法资源。最重要的是,通过夫妻财产申报,基本上能一次性地处理好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的确定,既减少财产分割问题上形成新的矛盾,也促进诚信社会的建设,这个制度也是我们诚信法院、诚信社会体系建设在家事审判改革中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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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四十七条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