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寿县法院审理一起离婚案件。法院根据相关证据材料及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审理查明:原、被告均系再婚。双方于2006年8月谈婚,于2007年秋同居生活,于2008年2月29日补办结婚登记。婚后原、被告在家务农, 2009年5月双方共同到山西打工生活3个月后又返乡生活。2011年4月,原告曾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后原告撤诉。同年10月,被告到贵州打工,原告回安徽颍上县打工,双方发生矛盾,原告再次于2012年1月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经本院判决不准双方离婚后,原、被告仍分居生活,无来往至今。2012年12月18日,原告第三次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另查明:原、被告婚后无夫妻共同财产,无夫妻共同债权及债务。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
法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婚姻基础一般。婚初夫妻感情亦一般。自2011年起双方时为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原、被告未能妥善处理好夫妻之间关系,从而影响了夫妻感情,加之双方长期在外打工,两地分居,沟通不够,造成夫妻感情逐渐淡漠。2012年1月,原告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经本院判决不准双方离婚后,双方无来往,未能和好,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崔世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