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女士与吴先生这对夫妻过不下去了。今年1月,两人来到区民政局办了离婚登记手续,缘分尽了,好说好散,两人自愿签订离婚协议;双方没房产没子女无共同债权债务;别克牌轿车归女方;双方名下的存款11万元给女方。
到日子了,陈女士见前夫不给钱,告了前夫,让他依离婚协议把这11万元给自己。
法庭上,吴先生说,离婚协议中约定双方名下的存款11万元给前妻,这事不假。根据银行明细清单,离婚时银行存款是58元多,我俩名下存款就那么多,根据离婚协议,这笔钱归前妻。名下没有11万元存款,不可能给她那么多钱。
不过,法庭查明,男方曾使用过银行这个账户买过在其名下的银行理财产品6万元。而且当初两人结婚时,前妻确实支付过一部房子装修款,还有家电费用。
这事就有意思了,离婚协议约定两人名下的银行存款11万由吴先生给付前妻陈女士,可离婚时两人名下只有存款58元多,这事法官咋看?
法官说,你俩约定的离婚协议,是你们两个具有完全民事能力人签的,约定明确,双方名下银行存款11万元归女方所有。当时两人名下存款只有58元多,但男方名下有银行理财产品价值6万余元。尽管存款总额不足约定数额,但女方曾为装修婚房及买家电出过钱,因此这11万元具有补偿性质,何况陈女士是外地到大连的从业人员,在大连没有固定住所。原告请求前夫给付这11万元,符合法律规定。
编辑点评约定不是儿戏,而是代表真实的意思表示,具有法律效力。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不会不知道自己账面存款究竟是多少吧。那么这样的协议究竟从何而来呢,莫非是空穴来风?
人总是要对自己的言行负责,更何况是白纸黑字的离婚协议。毕竟,在法律面前,这纸协议比空口无凭的口头承诺要管用得多。而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关系,除了依赖协议主张自己的权利,还能依靠什么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