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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妇离婚后 子女探视权受保护
□记者 巫晓 通讯员 张魁英
东方今报平顶山讯近日,平顶山市卫东区法院审结了一起与探视权相关的案件,依法判处原告姚某每月拥有两次对婚生女的探视权。
原告姚某与被告杜某于2007年2月初协议离婚,并约定婚生女由被告抚养,原告姚某一次性支付抚养费、教育费、医疗费共计5000元(已付)。但双方就姚某对女儿的探视权问题引起纠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姚某有探望杜某某的权利,被告杜某有配合的义务,探视的次数以每月两次为宜,并据此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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