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罗英与张伟经他人介绍相识,相处两年后,双方于2005年3月8日登记结婚。
可婚后两人却一直没能生育,虽四处求医但始终未果。2010年,生育无望的罗英和张伟在当地民政部门的帮助下领养了健康男婴小宝,终于实现了为人父母的愿望。
然而好景不长,随着丈夫张伟的外出务工,罗英在家照顾小孩无法跟随,两人逐渐产生隔阂,交流越来越少。尤其是当张伟看到同事都有自己的小孩,而自己生育能力正常却只能领养弃婴时,心里更加觉得别扭。
于是双方争吵不断,矛盾升级,最后两人都要求离婚。但张伟却提出小孩不是自己亲生,拒绝抚养。
为此,罗英诉至法院,请求离婚的同时,要求张伟承担小孩的抚养义务。(文中人物为化名)(首席记者程呈整理)
□断案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婚姻法》第26条规定,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主审法官认为,收养儿小宝虽非原被告所亲生,但其与原被告间的收养关系已经民政部门的审批和确认而被法律所承认。因此,小宝与原被告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该收养关系的成立而受法律保护。
根据《婚姻法》第37条的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本案中,原被告均有离婚的权利和自由,且双方都同意离婚,故依法可准许。但对收养儿小宝,双方也依法负有抚养义务,任何一方都不能拒绝。所以张伟拒绝抚养养子的要求与法律相违背。因此,法院最终判决准许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养子小宝由原告罗英直接抚养,被告张伟每月支付小宝抚养费400元至其成年。
(分宜县人民法院黄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