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杜某和陈某(女)三年前离婚,婚生子亮亮(化名)今年已经十二岁,离婚协议约定:亮亮随杜某共同生活,杜某放弃要求陈某给付抚养费。今年6.....
杜某和陈某(女)三年前离婚,婚生子亮亮(化名)今年已经十二岁,离婚协议约定:亮亮随杜某共同生活,杜某放弃要求陈某给付抚养费。今年6月,杜某因用工单位生意不景气减员失业了,巧逢儿子亮亮和邻居家小朋友玩闹时,不慎将邻居家小朋友伤害,杜某为此需支付对方医药费用1.4万元,杜某无力承担赔偿责任,遂诉求亮亮母亲陈某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日前,霍山法院一审判决杜某与陈某共同赔偿偿受害小朋友1.4万元。
法院审理中,陈某认为当初协议离婚时就约定了不用其给付儿子生活费,儿子随杜某生活期间侵害他人,是杜某监护不力,应自己承担赔偿责任。
霍山法院认为: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可以责令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亮亮虽现随杜某一起生活,但目前杜某既无经济来源、无存款,应认定杜某单独承担该侵权责任有困难,遂作出了上述判决。(胡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