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近日霍邱县人民法院受理一起离婚案件,甲男与乙女于1988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个女儿。受传宗接代思想的影响,甲男利用在外省务工机会.....
近日霍邱县人民法院受理一起离婚案件,甲男与乙女于1988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个女儿。受传宗接代思想的影响,甲男利用在外省务工机会结识丙女,并于1993年举行婚礼后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后生一女。1994年当丙女得知甲男家中有妻、女后仍然坚持与其同居,并要求甲男与乙女离婚。现甲男向霍邱县人民法院提出与乙女离婚,法院审理该起案件后认为婚姻法中规定婚姻自由是婚姻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它既包括结婚自由,也包括离婚自由,对于当事人想解除依法缔结的婚姻关系,须通过合法途径,或者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从本案看,甲男与丙女属于事实婚姻,甲男与丙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行为又属于重婚,这损害了乙女的合法权益,给乙女造成了损害,另外乙女在该起案件中没有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乙女有权请求甲男对其受到的损害进行赔偿。霍邱县人民法院最终判决甲男与乙女离婚,甲男一次性给付乙女5000元的损害赔偿费用。(汪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