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存续间丈夫欠债 离婚后妻子亦应连带清偿

  杨某向好友朱某借款3.5万元用于购车,后杨某与妻子梁某离婚。朱某多次向杨某索要未果,将杨某和梁某告上法庭。8月15日,许昌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杨某、梁某连带清偿原告朱某借款3.5万元并支付利息。

  2011年5月8日,杨某向好友朱某借款3.5万元购买车辆跑运输,向朱某出具借条一张,并承诺半年后偿还。半年过去了,杨某一直未偿还借款. 2011年10月份,杨某与梁某协议离婚。朱某多次向杨某索要借款无果,便向许昌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杨某、梁某两人共同偿还借款3.5万元,并支付从起诉之日起的利息。

  庭审中,被告杨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被告梁某辩称,被告杨某是否向原告借钱其并不知情。被告杨某未到庭,无法确定借条是否是杨某所写。况且即便真是被告杨某所写,也不能确定杨某将所借的钱用于家庭使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杨某向原告朱某借款3.5万元,由被告杨某向原告出具的借条为证,根据法律规定被告杨某应承担还款义务。被告梁某与被告杨某系夫妻关系,该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属夫妻共同债务,二被告应承担连带还款义务。因此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3.5万元及偿付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被告梁某辩称理由,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王随和 海国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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