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患病丈夫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法院判决不准

蔡某与姜某1993年经介绍相识继恋爱,1995年5月,蔡某与姜某登记结婚,并领取《结婚证》。婚后,夫妻双方感情一般。1995年4月,生育一子。2004年,姜某被诊断为偏执型精神分裂症。2009年10月,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发《残疾人证》证明姜某为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贰级。蔡某诉至六安市裕安区法院,要求与姜某离婚。法院多次调解,蔡某坚持要求离婚。法院经审理认为:蔡某、姜某系自由恋爱,有感情基础。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夫妻感情一般,并生育一子,现原告诉称夫妻感情不和,无证据证明,法院不予采信。夫妻双方应互相尊重、互相帮助。姜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患有精神残疾,并非姜某隐瞒婚前病史,故蔡某理应帮助、照顾姜某。为了保护妇女及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法院对蔡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相关法律之规定,判决不准原告蔡某与被告姜某离婚。(余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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