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年前,张某离开福建老家,来成都发展。16年来,张某再也没回去与妻子秦某共同生活过,而是在成都另结姻缘,与他人结婚并生儿育女。其妻秦某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控告丈夫重婚的行为。经审理,金牛法院以重婚罪判决张某缓刑。获罪不到一个月,张某又接到法院的诉状,秦某再次向法院起诉离婚,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日前,法院判决两人离婚,张某又付出了妻子多分财产,而自己因过错少分财产的“昂贵”代价。
张某与秦某于1994年登记结婚,婚姻期间共同收养了一女张某某(现已成年)。1996年,张某从福建到成都发展,此后,张某未再回福建与秦某共同生活,实际分居时间达16年。在成都生活期间,张某又与成都的王某生活在一起,结婚并生子。在张某离家的日子里,秦某为帮助张某偿还7万元的债务,于1997年将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卖给了他人。
丈夫一去16年,迟迟不归家,伤心的秦某多方联系,终于得知张某已经在成都定居并结婚生子的消息,找到张某后,秦某提出要张某立即和王某分手,回老家跟自己生活,但遭到了张某的拒绝。
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秦某于2010年以张某犯重婚罪向金牛区法院提起控诉,经过审理,金牛法院于2011年以重婚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二年,缓期二年执行。案件审理期间,张某为获得谅解,于2011年1月向秦某支付10万元赔偿金。
眼看丈夫回头无望,2011年2月,秦某再次将张某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决离婚,并提出分割共同财产及其他诉求。
一审法院认为,张某与秦某虽系自由恋爱结为夫妻,但婚后长期分居,且分居期间张某与他人同居共同生活又犯重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秦某起诉要求离婚,张某也表示同意,故予以许可。在财产分割问题上,经一审法院调查取证,截至2010年底,张某的账户共有存款130余万元,应认定为他和秦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因为张某对其婚姻关系破裂具有重大错误责任,在分割时应适当少分。故一审法院判决秦某分得70%约93万余元,而张某分得30%,约39万余元。
一审判决作出后,张某不服,以其账户上的存款系替朋友炒股为由,主张其账户金额非其本人所有,申请了证人出庭作证。成都中院二审认为,在一、二审审理中张某均未举出代为朋友保管的书面委托手续,也无该笔费用转账的银行明细,虽然二审中有证人出庭作证系其委托张某代为炒股,但该证人陈述前后矛盾,不能准确说出何时以何种形式将款打入其账户,甚至自称张某好友,却不知张某从事何种行业等情况,认定证人证言不具客观真实性。遂支持了一审法院关于秦某分得70%财产的判决。
律师点评
有配偶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仍算重婚
丈夫因重婚而获罪,已经受到了惩罚,为何在分割共同财产上还要蚀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算不算重婚?昨日,针对这些问题,记者采访了四川迪泰律师事务所的李耀辉律师。
“重婚罪破坏的是我国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以及对受害方身份权的侵害,因此,《刑法》第285条规定了此项罪名。在法律上,重婚表现为两种形式:一种是两次结婚,一种是一次结婚后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婚姻的缔结和解除并不以结婚长短以及分离时间多久而自动生成,必须要经过登记机关的登记。因此,很多人脑海中以为分开久了自然就离婚了这种念头是错误的。”李律师表示,“如果感情确实破裂,一定要到民政部门去登记离婚或者请法院判决,否则,有配偶者和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很危险哦!”
“另外,我国《婚姻法》规定了无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如果一方重婚,另一方可以在离婚时请求法院多分共同财产,或者另外起诉要求对方给予赔偿。”
法条链接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刑法》第258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我国刑法追究体制承认“事实婚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中规定:“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
孙敬臣 本报记者 晨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