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高峰) 购买停车位本是为给自己的座驾买个“窝”,但市民杨某“寻窝”的时候却不经意间卷入了一桩离婚纠纷之中。与杨某住同一小区的一对夫妻离婚后,将停车位判归丈夫綦某所有,但妻子张某占据不还,并将其私自转卖给杨某,綦某为此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抢占该停车位,致使杨某花了钱却被“鸠占鹊巢”。近日,杨某以自己属于买卖合同中的善意第三人为由,将霸道的綦某告上法庭,要求物归原主。市南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某小区地下一层的停车位归原告杨某所有,被告綦某应将该停车位腾空后返还。
夫妻离婚争车位坑了买主
2011年9月12日,杨某与住同一小区的业主张某签订了《停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约定杨某以11万元的价格购买张某位于该小区地下一层的停车位,张某应保证对该停车位享有合法的所有权,产权清晰没有民事纠纷。为了慎重起见,在实际付款前,杨某特意到小区物业公司查询了该停车位的产权,确认其属于张某所有。两天后,杨某依约支付了全额转让款,两人到物业公司办理了权利人变更手续和新的小区门卡。
此后,杨某的座驾算是有了安稳的“窝”,但一个月后,他发现该车位时常被别的车辆占据。起初,他以为是某个不知情的邻居临时停放,并未多想。但连续几天后,他发现占据该停车位的竟是同一辆轿车,且该车“占窝不走”,并不像临时停放的样子,而更像是故意抢占。“自己花大价钱买的停车位怎么还有人抢?”就在杨某疑惑不解时,一次约谈解开了所有“谜团”。
“是我停车占的位置,这个停车位归我所有。”约杨某的人是张某的前夫綦某,他告诉杨某:“2010年4月26日,我与张某经法院判决离婚,该停车位判归我所有。由于张某拒不归还,当年10月18日,我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办理过户手续。后来我发现物业公司登记的停车位所有权人变成了你,迫不得已才停车占位的。希望你尽快把停车位还给我。”“这个停车位是我花钱买的,是属于我的合法财产,凭什么你说还就还?”对这一要求,杨某断然拒绝,并要求綦某立刻移走占位车辆。由于两人各执己见,毫无商量余地,杨某随即具状将綦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确认自己是该停车位的合法所有权人。同时,他申请将张某列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善意取得为买主讨回公道
在起诉状中,杨某认为自己是买卖合同中的善意第三人,在购买该停车位前已到物业公司确认过产权归属,尽到了谨慎的审查义务。“杨某说的不对,他不是善意第三人,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綦某辩称,“依据物权法规定,停车位和车库属于开发商所有,只有与开发商签订了停车位买卖合同,并取得盖有开发商公章的付款收据才能合法拥有。我与张某离婚诉讼时已将该停车位的购买发票交到了法院,杨某在购买时既未要求查看该发票或合同,也未到开发商处确认归属,明显没有尽到合理审查义务,不属于善意第三人。此外,我申请强制执行在先,张某私卖车位在后,该买卖行为不能成立。”张某则全部认同杨某的主张,认为买卖行为已经完成,自己与该争议无关。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法律规定,无权处分人将财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但如果受让人受让该财产时是善意的,且支付了合理的价格,转让的财产依据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完毕的,受让人可以取得财产的所有权,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权处分人请求赔偿损失。
此案中,依据张某和綦某的离婚判决,该停车位归綦某所有。但在杨某与张某的买卖行为中,杨某在付款前已进行了产权归属调查,且合同中有张某的保证,其尽到了审慎义务,属于善意的,11万元的转让价格也是合理的,因此,杨某获得该停车位的所有权,綦某应尽快将占位的车辆开走。对于遭受的损失,綦某可另行向张某索赔。 [编辑: 林永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