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查明,为能得到征地补偿费,原告曹众与被告蒋小萍于2005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当月即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二人在结婚后不久也如愿从村小组得到征地补偿费2.2万元,该款由原告曹众的母亲领取,原告将其中的8000元作为礼金给付被告,被告购买了彩电、冰箱等物品陪嫁至原告家。结婚后不久,原、被告即双双到市打工,但各人的收入由自己管理和使用。今年1月,原告曹众回到吉安生活,被告蒋小萍不愿回来,坚持继续在广东打工,双方因此发生口角。此后,夫妻分居。
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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