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强和周玲共同到睢宁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申请办理离婚登记
两个月后
张强以假离婚、周玲有欺诈行为为由诉讼至法院
要求依法撤销离婚协议
神马,离婚还能有假
究竟咋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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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两月后 男方诉至法院
2018年4月,睢宁居民张强和周玲共同到睢宁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申请办理离婚登记。
双方就有关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并在婚姻登记处的工作人员为监誓人的面前完成了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的填写、签字和按手印,同时填写了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并签字按手印。婚姻登记处在完成上述程序后,向双方发放了离婚证书。
两人的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部分显示:“男女双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房产,位于某小区门面房和位于某小区商品房归女方所有。位于某商业街的商品房归男方所有。双方婚后共同经营的幼儿园30%的股权归男方所有。一辆大众轿车归女方所有。一辆奥迪轿车归男方所有。男女双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内无共同债权。各人名下的债务由各人偿还……”
离婚两个月后,
张强就来到睢宁县人民法院,
以离婚协议非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
女方有欺诈行为为由提起诉讼,
要求依法撤销上述离婚协议。
一审法院:驳回原告诉请
睢宁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张强称,对于离婚和其中的财产分割,
均不是他的真实意思表示。
“我们说好是假离婚。”张强解释,因经营的幼儿园需要资金,2017年,曾以周玲的名义向银行贷款40万元。2018年4月,周玲提议以门面房作为抵押申请低息贷款,偿还贷款。张强觉得有道理,因为他的个人征信存在问题,需要把房产共有部分过户给周玲,由周玲以个人名义贷款。
“办理离婚手续,我处于完全配合状态,对协议书具体条款看都没看就签字了。”张强说,当日上午,他们对门面房解除抵押,下午就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紧接着到房产部办理门办理过户登记。张强说,当天办理好上述事项后,他就联系银行负责办理抵押贷款的人员,但周玲一直不愿意去办理贷款。“我催了很多次,她的真实目的才表露出来。”
张强说,周玲是以贷款为由,利用他征信有问题,达到离婚并占有财产的目的。张强认为,周玲采用欺诈手段,损害了他的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离婚协议。
对此,
周玲辩称,
张强请求撤销离婚协议中
关于财产分割部分的约定于法无据,
不应该支持。
她和张强在民政部门达成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部分,是两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张强在离婚后将所涉房产过户至她的名下,是张强履行约定义务。双方分得的财产也相对均衡,不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况。但离婚后,张强曾经多次要求与她复婚,她都没有同意。
“他起诉的目的是为了复婚,是滥用诉权。”周玲表示,张强提出她具有欺骗行为没有事实根据,也没有法律依据,事实和理由均不成立,请求法院驳回张强的诉讼请求。
睢宁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离婚协议后在婚姻登记处工作人员的面前填写了有关手续,并领取了离婚证,所签订的离婚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并且基本公平,且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该离婚协议关于财产分割的内容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张强主张签订的离婚协议不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及周玲有欺诈行为等问题,仅仅递交了转账记录、征信报告、办理抵押权注销登记证明、微信聊天记录及电话录音等证据,这些证据不能形成一条证据锁链来足以证明张强的主张,张强应当承担举证不力的法律后果。
故原告张强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
法院不予支持。
因此,
睢宁县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张强的诉讼请求。#p#分页标题#e#
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张强不服一审判决,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张强认为,周玲利用他的征信有问题不能申请银行贷款,以欺诈的方式骗他假离婚。而在离婚协议书中,遗漏诸多夫妻共同财产及债务没有分割,若真离婚,不可能遗漏这些事项。此外,在双方当面沟通、电话及微信交流时,周玲对假离婚之事并不否认。
但周玲坚称,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离婚及财产分割均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依法办理了离婚登记即产生了婚姻关系宣告解除的法律后果,离婚协议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张强的上诉请求不应支持。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张强与周玲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自身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充分的认知并对相关法律后果承担责任。双方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书,其中财产分割方案应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对于财产的价值、数额也是明知的,故分割方案应属于双方当事人对自身财产的自由处分。该离婚协议书经双方签字捺印,即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诚信履行协议书约定内容。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对财产分配进行了明确约定,从财产分配方案看,不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况。
张强一审提交的证据中,微信聊天记录系双方第一次假离婚时聊天记录,与本案无关联,通话录音中有周玲否认假离婚的意思表示,证人证言、征信报告等也不足以证明存在欺诈的事实。该离婚协议有效,双方应按照离婚协议的内容履行相关义务。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张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据此,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对话法官】
记者:离婚协议书是何种性质协议?
法官:离婚协议书的内容,涉及有人身关系,如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等,是属于涉及人身关系的内容;同时又可能涉及有财产关系,如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支付抚养费等,是属于涉及财产关系的内容。因此,离婚协议书是具有特殊性质的民事协议。
记者:夫妻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何时生效?
法官:夫妻双方因闹矛盾、感情不和而私下签订离婚协议的很多,但离婚协议不是双方签字后就生效。签好离婚协议只是登记离婚的第一步,如果没有登记离婚,协议签好之后,是没有生效的。因此,离婚协议书要由夫妻双方当事人签字,并经法院或婚姻登记管理部门登记认定,才具有法定效力。
记者:已签订的离婚协议能反悔吗?
法官:如果双方签署了离婚协议,但是还没有办理离婚登记,该离婚协议不发生法律效力。如果已经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生效,婚姻关系已经依法解除,不可反悔。如果对离婚协议中有关子女抚养、财产分割方面的内容反悔,可以通过诉讼程序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