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闻网广安10月30日讯(陈旭)近日,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原、被告双方同意离婚但要求本院处理其原告以婚前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办理了房产证登记在原告名下。此房屋的按揭款由二人共同支付,截止原告起诉之日,二人尚欠按揭款10万元。
在本案的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就此房屋的归属产生巨大分歧,原告主张此房屋的首付款由其以个人财产支付,故应由其享有房屋所有权,被告认为此房屋虽由原告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但余下的按揭款基本由其支付,故房屋的所有权应由其享有。
针对原、被告不同的意见,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款,不动产等给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对应财产曾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补偿”组织双方经行了调解,双方达成了一致的调解意见,本案得以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