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中区法院发布反家庭暴力典型案例

今年《反家庭暴力法》已实施3年,日前,区法院发布反家庭暴力典型案例,提醒广大市民尤其是妇女遭受家庭暴力时,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1次殴打也构成家庭暴力

  王某与刘某于2015年11月18日登记结婚。王某提供的视频显示,2018年11月23日,刘某与王某在轨道交通园博园中心站发生争执,刘某用手卡住王某脖子并将王某摔到地上,之后刘某用手打了王某的头部。后王某到南岸区人民医院就诊,体检检查为左膝关节局部压痛、肿胀,活动轻度受限,被诊断为左膝外伤。随后,王某到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鸳鸯派出所报警备案。

  经审查,区法院认为,王某与刘某系夫妻关系,刘某对王某有殴打行为,王某的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依照《反家庭暴力法》规定,裁定禁止被申请人刘某殴打、威胁、辱骂申请人王某。

  法官提醒,我国法律并未规定具有重复性或多次实施以上行为才构成家庭暴力,法律不允许殴打行为的发生,一次殴打等暴力行为也构成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是准予离婚的法定事由#p#分页标题#e#

  胡某与贺某于2011年7月13日登记结婚,胡某是再婚。双方时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2015年5月22日凌晨2时左右,贺某在外喝酒后回家,与胡某发生争吵,曾多次动手殴打胡某致其受伤。此后,胡某起诉要求离婚,贺某认为夫妻双方感情尚未破裂,不同意离婚。

  经审查,区法院认为,胡某举示的市第四人民医院病历资料和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大石坝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均指向贺某殴打胡某致其受伤的事实确凿。依照《婚姻法》《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判决准予原告胡某与被告贺某离婚。

  法官提醒,家庭暴力是对受害者基本人权和自由的侵害,严重摧残受害者的身心健康,因此,家庭暴力作为法院准予离婚的法定事由。只要存在家庭暴力行为,即使施暴方坚决不同意离婚,为了保证受害者的人身安全和自由,法院也应当判决双方离婚。

  受害者可在离婚诉讼中要求赔偿

  2013年6月22日,王某与夏某登记结婚。2016年7月2日,王某与夏某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夏某将王某打伤。同日,王某向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鸳鸯派出所报警,并到重庆龙湖医院治疗,初诊结果显示右前臂、右手食指软组织挫伤,医生备注系哺乳期。2016年8月12日,王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与夏某离婚,并要求夏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5万元。

  经审查,区法院认为,王某处于哺乳期期间,夏某对王某有殴打行为并导致王某受伤。根据《婚姻法》规定,受害者有权主张损害赔偿,结合王某的伤情等综合情况,该院酌情支持3000元损害赔偿。#p#分页标题#e#

  法官提醒,在婚姻关系中,只要一方对另一方进行了殴打,就构成家庭暴力。施暴方是离婚案件中的过错方,无过错方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法院应当根据过错方的过错程度、暴力发生时的情景以及过错方的经济能力等情节确定赔偿数额。

  具有暴力行为的一方不宜抚养子女

  2001年6月1日,邵某与郭某登记结婚,婚后,两人先后生育三个子女,夫妻二人常因性格不合发生争吵。此后,邵某与郭某协商离婚,但双方对子女抚养问题等均未达成一致意见,遂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双方离婚。

  经审查,郭某与邵某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时,郭某多次对邵某进行了殴打并导致其受伤。此外,郭某还存在因为夫妻琐事烧东西、恐吓、威胁、辱骂近亲属的行为。依照《婚姻法》《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判决准许原告邵某与被告郭某离婚,3个孩子由原告邵某抚养,被告郭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付3个孩子总计1500元的抚养费,直到年满18岁。

  法官提醒,家庭暴力对未成年子女的影响是不容忽视的,孩子可能成为家庭暴力控制替代对象,因此,具有家庭暴力行为的一方不宜判决抚养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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