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职太太”离婚时 可以要求经济补偿吗

孙先生和张女士经人介绍认识,二人相处一年之后就到了谈婚论嫁的地步。但是张女士却发现,只要她一谈到结婚这件事情,孙先生就会找各种借口推脱。

经过双方一番推心置腹的交流,张女士才发现,原来孙先生是在担心财产问题。于是,张女士主动提出婚后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每月双方各自拿出一定金额作为家里的开销,如有特殊情况再进行协商。达成协议之后,二人就登记结婚了。

婚后,张女士生育了一个可爱的儿子。为了张女士能有足够的精力与时间照顾儿子,夫妻俩商量之后决定,张女士辞去工作,安心在家照料孩子、处理家务,今后所有的开销都由孙先生一人承担。

这本是一桩幸福和美的婚姻和一个快乐的家庭,然而,在职场中打拼的孙先生却与自己的女秘书产生了恋情,即便张女士如何挽回都无济于事。

心灰意冷的张女士只好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提出了 30万元的离婚经济补偿金。但是,孙先生却认为,双方在结婚前已经达成了婚后财产约定,法院应当尊重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不应当支持张女士的诉讼请求。

浙江常益律师事务所林淡秋律师表示,根据《婚姻法》第40条的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这是我国《婚姻法》对于“离婚经济补偿请求权”的定义,其设立的目的就在于保护婚后为了家庭放弃事业的“全职太太们”。

结合双方的具体情况,最终,法院经审理判决孙先生与张女士离婚,同时支持了张女士10万元的离婚经济补偿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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