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女士与张先生结婚多年,两人在2003年生育了儿子小张,之后共同购买一套商品房。后因感情破裂,袁女士于2017年10月向法院起诉要求与张先生离婚。
夫妻俩通过法院调解离婚,在调解协议中约定,小孩由张先生抚养,袁女士可定期探望;袁女士自愿将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的商品房份额赠与小孩,并在贷款结清后办理过户手续;张先生则补偿袁女士16万元。
可是离婚官司了结后不到一个月,袁女士又收到法院的一纸传票,被前公婆老张夫妇告上了法庭,要求自己与前夫张先生共同归还购房款42万元。
老张夫妇说,其儿子张先生和前儿媳袁女士在2013年为了小孩能够读一所好的学校,便向其二人借款42万元买房,虽然当时没有出具借条,但是二人已经告知了袁女士和张先生,在二人年老生病需要用钱时要拿回。现二人已经丧失劳动能力,袁女士和张先生应当归还该借款。张先生也表示认可,认为借款应由自己和袁女士共同归还。
袁女士坚决不同意向老张夫妇归还该42万元,认为其与前夫张先生并未向老张夫妇出具任何借据,老张夫妇出资购买争议的商品房实际上是举全家之力为小孩读书购买的学区房,小孩实际也在该学区就读小学和初中,双方之间并未形成借贷关系。而且,其离婚基本上属于净身出户,张先生虽承诺补偿其16万元但实际并未履行。
法院认为,虽然老张夫妇和袁女士、张先生都认可42万元给付的事实,但袁女士认为该房屋系老张夫妇为了孙子小张读书购买的学区房,实质上认为老张夫妇交付款项是赠与的意思表示;结合小张的年龄及购房时间,袁女士主张老张夫妇为了小张而出资购买的学区房具有一定的合理性。#p#分页标题#e#
同时,鉴于老张夫妇和袁女士、张先生之间具有特殊的身份关系,老张夫妇在出资购房时并未明确出资款为借款,也无法提供借据、欠条等能够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的相关证据,亦无证据证明其在出资购房后曾要求张先生和袁女士补写借条或者向两人催讨过。
经过一审、二审,最终法院在老张夫妇未就双方存在借贷合意进一步举证的情况下,驳回了其全部诉求。